雙十一退貨有哪些規(guī)則?預付款能退還嗎?
63期Linda樓主|2022-06-27|10:13|發(fā)布在分類 / 流量轉化|閱讀: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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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十一退貨賣家不同意?
雙十一這個購物狂歡節(jié),有的人理性看待,可有一些消費者卻看到什么都想買,然后雙十一之后便想著退貨,然而這個時候卻發(fā)現“7日無理由退貨”被一些商家設置了種種障礙,“后悔權”行使不了,那么雙十一賣家不同意退貨怎么辦呢?
商家事先違法“設約”不成立[案例]李老先生的女兒從某網站平臺商家選中一款集收音機、視頻播放機、評書、唱戲、養(yǎng)生于一身多功能“老人機”,售價498元。
李老先生在電腦上看后,非常滿意,當即決定購買一臺。
可收到貨后卻發(fā)現該機體形過大,不便于隨身攜帶,李老先生便讓女兒聯系商家退貨。
[分析]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五條二款是規(guī)定了“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,不適用無理由退貨”,但此“確認”的前提是該“商品性質”屬于不宜退貨之商品。
依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六條二款的規(guī)定,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,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“7日無理由退貨”是法律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即使商家有約在先,消費者同意購買,也因該“約定”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而無效。
[分析]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(guī)定了“除鮮活易腐”等四類商品之外,還特別提出“不宜退貨的商品,不適用無理由退貨”。
但這并不意味著商家可以隨意擴大解釋。
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“不宜退貨”之立法本意看,主要是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,如鮮活易腐的、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。
除此之外,一律實行“7日無理由退貨”的法律規(guī)定。
客服人員認為周先生早已打開包裝,影響商品的完好性,拒絕退貨。
[分析]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是明文規(guī)定了“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”,但“商品應當完好”,指的是商品本身,并不包括商品的外包裝。
商品完好的標準應以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為前提。
包裝完好和商品完好是兩個概念,商品包裝拆掉與商品完好并不相違背。
再者,如果不拆開,消費者怎么來判斷商品是否合意以及質量如何。
因此,商家的拆封損壞“完好”、拒絕退貨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。
其中給丈夫選購的一件高領休閑裝,丈夫不太滿意,張女士于11月17日向商家提出退貨。
商家認為,從張女士9日購買起算,到17日,已是9天了,超過“7日無理由退貨”,并以此為由拒絕退貨。
[分析]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二條規(guī)定:期間以時、日、月、年計算。
期間開始的時和日,不計算在期間內。
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(jié)假日的,以節(jié)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。
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。
這樣算來,張女士于2014年11月9日購物(并于當日到貨簽單),應從10日起算,7天到期日應為16日。
因16日為雙休日,應以雙休日結束后的翌日(17日)為到期日。
因此,張女士于17日提出退貨并未超過“7日”。
預付款與“7日無理由退貨”無關[案例]為能在“雙11”搶購到“白菜價”化妝品,劉小姐于11月8日在某網站與商家達成購買一款系列化妝品協議,并預付了1800元。
商家以預付款不是普通商品,不能享受“7日無理由退貨”為由,拒絕退還預付款。
[分析]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
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,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,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
劉小姐交預付款后發(fā)現同類商品有更便宜的,其有權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后者。
消費者在繳納預付款時若并未有特別約定,該預付款通常屬于法律上的訂金性質。
而對于訂金,法律并未有不退還的規(guī)定(亦不受雙倍返還的定金之罰則約束)。
因此,商家應依法退還劉小姐的預付款。
以上就是雙十一賣家不同意怎么辦的全部內容,買家遇到上訴情況,應及時聯系淘寶小二或者官方,拿起法律武器,予以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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