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總署:部分商品可先放行后審核
2022-05-18 | 11:27 | 發(fā)布在分類 / 經驗分享 | 閱讀:2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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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海關總署發(fā)布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2號》(以下簡稱“公告”),將開展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,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在全國口岸海運、陸運、空運進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第80、81、82章商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該公告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:自主申報、自行交稅(自報自繳);稅收要素審核后置。
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,如實填報報關各個項目,計算相關稅費并進行確認后,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,收到回執(zhí)后,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(xù);貨物放行后,海關對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申報的價格、歸類、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;特殊情況下,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。
目前的一般過關流程為報關后進行審核,審核無誤后,再進行繳稅、放行;新稅收征管方式則要求,由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自主申報、繳稅,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稅收等內容的審核。這意味著,通關手續(xù)將得到簡化,能減少商品留倉時間縮短賬期,對跨境電商存在一定好處。
據悉,本次試點的商品包括錫制品、陶瓷、手工工具、蒸汽鍋爐、真空吸塵器、電動剃須刀等,在跨境電商中屬于消費者低頻次購買的商品,對母嬰產品等跨境電商的主流領域尚未有影響,但對B2B跨境電商會有一定影響。
以下為公告原文:
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守法自律,體現“誠信守法便利、失信違法懲戒”,保障海關統(tǒng)一執(zhí)法,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,海關總署決定開展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?,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試點范圍
在全國口岸海運、陸運、空運進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(以下簡稱《稅則》)第80、81、82章商品。
在上海口岸海運進口、向上海海關申報的《稅則》第84、85、90章商品。
在上海口岸空運進口、向上海海關申報的《稅則》第84、85、90章商品(限上海海關注冊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,不含快件)。
在北京、寧波口岸進口的《稅則》第84、85、90章商品,分批納入試點范圍。
涉及公式定價、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(lián)網的優(yōu)惠貿易協(xié)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,不納入試點范圍。
二、主要內容
(一)自主申報、自行繳稅(自報自繳)。
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在辦理海關預錄入時,應當如實、規(guī)范填報報關單各項目,利用預錄入系統(tǒng)的海關計稅(費)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,并對系統(tǒng)顯示的稅費計算結果進行確認,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。
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在收到海關通關系統(tǒng)發(fā)送的回執(zhí)后,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(xù);需要紙質稅款繳款書的,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打印,該紙質稅款繳款書上注明“自報自繳”字樣,屬于繳稅憑證,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。
(二)稅收要素審核后置。
貨物放行后,海關對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申報的價格、歸類、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;特殊情況下,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。相關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應當根據海關要求,配合海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。
進出口企業(yè)、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(jiān)管規(guī)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,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的,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對主動披露并補繳稅款的,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。
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《稅則》第84、85、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16年10月29日
本文"海關總署:部分進出口商品可先放行后審核"為賣家資訊編輯編創(chuàng),轉載請注明出處(本文轉載于:賣家資訊http://tool.musicheng.com/news/article/2038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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